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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费用远超旅游原报价 2011年旅行社待客要诚信
发布时间:2011/7/30 作者:同游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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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旅行社待客要诚信 旅游费用远超旅游原报价

   2011年初,我们根据报纸广告,去本市一家旅行社为我和老伴报名参加长兴三日休闲游,却被告知不接受两人报名,要多人参加才行。我纳闷此规定为何不在广告上说明(向旅游部门投诉无回复)。无独有偶。7月初我从电视上看到宁国三日游的广告,即打电话询问,回答有此项目。当我赶到该旅行社时,他们说只接待团队,我说为什么不在电话中说清楚,让人徒劳往返呢?7月15日我报名参加董岭三日游,旅行社非要我购买人身意外险,为了能成行,无奈只得购买(我报名参游近20次,首次被迫购买保险)。

    近年来,除黄金周及法定假日外,老年人已成为旅游的主体人群,他们想趁还走得动时,到外地风景区多看看,但是却经常遭遇上述不平等的对待,让一些老年游客为之怯步。有些旅行社将老人当作“软柿子”,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总在老人身上动脑筋。例如,购买个人意外险本属自愿,却变相为强制购买;为了吸引老人眼球,广告上爱搞什么超低价、特惠价,当老人上门报名时,自费项目一大堆,费用远超旅游原报价。
   
    旅行社忽悠游客的事并不仅至于此。现行的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违约责任中明确规定:在旅游出行前,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在出发前72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然而,在签约时我碰到的几家旅行社将违约方设定为甲方(即游客),并明确如果旅行社违约则不作赔偿(有一家旅行社赔偿5%),并称若不同意可不参加。“违约责任”成为了事实上的霸王条款。
   
    针对当前旅游市场某些不规范行为,建议旅游管理部门加强常态化的检查、监管和整治,对游客的投诉要认真核实,及时将处理结果向游客通报。要督促旅行社严格执行示范合同条款,格式合同中的自设条款必须公平,并报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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