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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旅游警示:遇到七种情形之一 旅游消费者可投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1/7/9 作者:同游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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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假到来,选择外出旅游的市民增多。昨日,省消委发布夏季旅游警示,告诫消费者预防旅游消费中的“陷阱”。

      省消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者出行时,首先要留心旅游公司经营资质,注意查看“一证一照”,即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意保留旅游中的所有资料和有效凭证,如旅游合同、旅游发票、景点门票、保险单据、医疗单据等,不要仅信旅游公司的口头承诺。

      其次,消费者为在遭遇意外事故后,自身利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出游前最好购买一份旅游意外保险。

      省消委相关负责人说,若消费者在旅游中出现以下七种情形之一时,都应当及时投诉索赔。

      旅游经营者单方违约。旅行公司在收取消费者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时,消费者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旅游服务明显“缩水”。如合同约定消费者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行李物品损失;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旅游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比如向消费者推荐、兜售假冒伪劣产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费用等;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其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值得提醒的是,旅游投诉有一定的时效性,投诉时效为合同结束后9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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