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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旅游遇难者家属告珠海旅行社索赔千万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10/9 作者:同游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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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旅游遇难者家属告珠海旅行社索赔千万被驳回
大陆游客罹难台湾苏花公路已时隔大半年,18名珠海遇难者家属状告组团的广东省拱北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口岸中旅)再度引起关注。上月22日,香洲区人民法院以“遇难者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属于该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不过,家属们则认为该案为生命权诉讼不具备仲裁性质,18名遇难者家属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

  家属认为旅行社存责任

  去年10月13日18名珠海居民通过口岸中旅参团前往台湾旅游,在苏花公路遭遇强台风和泥石流后遇难。

  事发后,家属在包括旅行社等多个部门的协助下,赶赴台湾完成善后事宜。据遇难者家属称,当时口岸中旅协助他们完成了来自台湾的商业保险以及珠海的旅游伤害保险等赔偿后,对方再无任何表态,令他们感到伤心。家属认为口岸中旅存在相关责任,一纸诉状将口岸中旅告上香洲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按照侵权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赡养费、财产损失费、丧葬费等共计1100多万元,并要求其公开向所有遇难者及家属道歉。

  家属们称,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每个遇难者家属所要求的赔偿金额也不同。之后香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案件管辖权引发争议

  令家属们没想到的是,诉讼之路一开始就不顺利———香洲区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引起了原被告双方的争议。根据原告方提供一份落款为口岸中旅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复印件上,被告口岸中旅认为法院对这18宗案件没有管辖权,案件应交由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该复印件上,被告指称,全部游客均与其签订了《赴台湾旅游组团合同》,其第八条“特别约定条款”规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有两种解决方式:1、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中双方则约定了前者。

  对于这部分约定,记者在家属们提供的一份合同得到证实,但为手工填写,且无印章和手印。家属们认为,他们提起的是侵犯生命权损害赔偿,受侵害的客体是生命,不是单纯的财产纠纷,而此类人身权的司法管辖权属于人民法院管理,仲裁委无权受理。

  家属们还表示,虽然合同第八条有如上内容,但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又约定了“本合同发生纠纷,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矛盾,协议应当无效。

  驳回起诉引家属不满

  据了解,家属们向法院书面反驳了被告的异议。8月22日,香洲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家属们的起诉,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在该裁定书上,法院指出,合同第八条系特别约定条款,是通过手写的方式加以确认,认定是死者与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第六条并非遇难者与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该法院认为遇难者家属与被告需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此外,法院还指出,该案纠纷并不属于《仲裁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不能仲裁之列,同时,根据《仲裁法》,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继承人有效。所以,裁定原告无权就该案向该院提出起诉。

  这份裁定书引来很多家属的不满。遇难者龚艳的家属朱先生表示,其妻子和同事与口岸中旅所签订的合同,虽然有第八条的“特别约定条款”,但并未做出过选择,但法院所给的裁定书上也写着上述驳回理由,显然有失公允。基于此,9月13日,18名遇难者家属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

  观点

  案件到底归谁管辖?

  对于香洲区人民法院以“遇难者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属于该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表示,如果合同有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是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法院认定其真实有效,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树林有着另外的看法。他表示,根据此案合同中第八款的特别约定条款和第六款“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由仲裁委员会管辖同时又约定由人民法院管辖的,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将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其仲裁申请不被受理,因此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http://www.thy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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